土建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6-17 14:51:17 |
土建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办理工程报建。
2、招标申请
招标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招标申请批准后,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科根据招标法规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编制,编制小组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4、发布招标信息
由招标管理科对外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5、投标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管理科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送政府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6、标底的编制
需要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其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人员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咨询机构代理编制。
7、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由招标管理科发放给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未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招标文件(含补充规定),不得向投标单位发放。
8、组织现场勘察和投标答疑会
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招标管理科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工地现场勘察,介绍有关现场情况。对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的各种投标疑问,由招标管理科收集后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
9、投标文件的接收与保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招标管理科负责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记录好接收时间。投标截止后,立即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集中密封并交监察审计部门妥善保管。
10、标底的审核
标底审核一般安排在开标前一天进行,由监察审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政府招标管理机构共同参加,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标底审核。
11、开标
招标管理科负责布置开标会场,通知有关人员到会,做好开标会议记录。开标会议由招标机构主持,在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按开标程序进行。
12、评标
招标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政府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13、发放“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经审议确定后,由招标管理科报送政府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在招标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招标管理科负责向确定的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14、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管理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商谈施工合同。合同文本经讨论后,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签,并由招标机构正式签署。
15、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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