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中山市古镇的梁先生刚搬进向某开发商购置的新居后才半年,就发现客房墙壁渗水。梁先生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开发商没有拒绝,但要求梁先生等候工程安排。此后,双方反复交涉了很长时间。最近梁先生再去找开发商时,开发商说已经过了保修期,梁先生才知道自己被忽悠了。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郑万臻律师评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住宅质量保修期有规定。例如: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1年等等。但这是建筑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最低保修期限。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要明确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如果觉得《住宅质量保证书》列明的保修起算时间不合理或保修期限太短,建议消费者与开发商作进一步协商争取较优厚条件并进行书面补充约定。
消费者一旦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若仍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如果此后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保修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保修期限,仍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尝试找开发商协商要求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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