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则以债权作质押,也就是将本当在竣工验收时完成结算并完全支付的工程款扣留一部分,以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履行的担保。
工程实践的应对之策
在建筑工程的实践领域,尽管质量保修金的使用范围更为广泛些,一般情况下质保金也都约定俗成的被拿来表示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这也就导致了在工程实践领域,类似本文所示的事件纠纷仍然时有发生。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质保金到底是质量保证金还是质量保修金这样一个二选问题,也许没有人能够真正回答。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在法律规定本身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自己分清楚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含义区别所在,以及如何避免这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万全之策总难寻,目前这种情况下,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要尽量注意避免使用“质保金”这样的带有模糊性理解的缩略语。即便一定要使用,最好也能够在合同文本的一开始,就有关的关键性词汇进行定义,这才是上策。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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